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342條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以下類型: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權的轉讓。按合同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轉讓方將專利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訂立的合同。按合同約定轉讓方格專利申請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并成為新的專利申請人。
三、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的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范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專利使用權,專利權仍屬于專利權人。
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實施專利的使用權的范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所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范圍內實施其專利,并且專利權人不得再在此范圍內自行實施或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約定的范圍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和方式。訂立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后,專利權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已把其全部使用權轉讓給了受讓方,因而無權再與第三方就同一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無權自行使用同一專利。
排他實施許可是指在約定范圍內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在此范圍內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但仍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其中約定的范圍也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和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可以在同一范圍內繼續許可第三方實施或自行實施同一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保留了轉讓方在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約定范圍內的自行實施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可以繼續多家轉讓。此外,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形式。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和所訂立的合同。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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