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暫列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估算總造價的20%。10版定額的暫列金額為稅金外的全部費用。工程結算時,暫列金額應予取消,另根據工程實際發生項目增加費用。
3、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暫列金額按招標文件編制,列入其他項目費。采用工料單價計價的工程,暫列金額單獨列項計算。暫列金額是業主方的備用金,這是由業主的咨詢工程師事先確定并填入招標文件中的金額。
4、暫列金額應由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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