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復效條件是什么?
人身保險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絕對消滅,投保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申請復效。保險合同的復效應具備四個條件:
其一,投保人的復效申請應在保險合同失效后兩年內提出;
其二,原被保險人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勞動或工作;
其三,保險人同意;
其四,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依保險慣例,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復效申請后,有權對上述前兩項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險人不能拒絕。
自投保人向保險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之日起,保險合同效力恢復。已恢復效力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第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或者說是一種機會合同。
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繳付保險費為代價,得到一個將來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保險人則以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給予補償為條件,換取一種無償收取保險費的可能。付出代價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一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是就單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來說的,如果從總體上看,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系是依據概率計算出來的,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內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每一個保險人還可以再根據自身承保能力確定承保的條件,規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規定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與否的決定,也就是要么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么不簽訂合同。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征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手續盡量簡化,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又要求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第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保險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基礎上,再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后才決定是否承保,并進一步確定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合同所具有的誠信程度應當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都必須講究誠實信用,不容許有欺詐、蒙騙行為。[page]
第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區別于一般等價有償,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是以付出一定代價為條件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以取得保險人承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承擔相應的補償或給付責任。而保險人通過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獲取相應合理的報酬。
第五,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這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負有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這是其義務;保險人接受了保險費,就要對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是相互聯結在一起的,不是單方面的。
第六,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這一特點體現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定的事項,否則將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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