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怎么寫才能立案?
訴狀可以立案的寫法為應當載明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民事訴訟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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