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 責任限額 內予以 賠償 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它是一種機動車強制險,主要對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一、交強險保險責任是什么
(一)賠償數額與項目:2008年2月1日之后,我國交強險的保險范圍擴大了,死亡傷殘賠償金由以前的6萬元提高到11萬元,醫療費由8千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還是2千元。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死亡傷殘賠償金”在這里是一個從寬解釋的概念,不僅僅是民法上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它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支出的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例如喪葬費、殘疾具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詳見《保險法》第51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但是不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
根據《保險法》第51之規定,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應在商業險里賠償,也是毫無疑問的。
醫療費包括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整容費等。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我以前遇到過多次,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均稱“保險賠償沒有精神損失”。說明他們不懂,希望咱們周口的律師以后不要再說這種外行話了!
(二)賠償對象:交強險并不是對任何人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之規定,僅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賠償。實際上,交強險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這里的“本車人員”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員、被保險人和駕駛人。不包括裝卸人員、維修人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和駕駛人的親屬。
(三)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交強險是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的。既不考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承擔何種責任,也不考慮受害人承擔何種責任。但是,機動車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是11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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