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的基本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又稱之為保險給付,為保險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又被稱之為保險責任。
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已經成立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②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確定或者可以確定;③保險危險的種類和范圍已為確定;④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已經發(fā)生。保險責任因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發(fā)生。凡是由于特定的不可預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均應當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為合同約定的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條款限制保險責任的范圍。但是,限制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險的性質發(fā)生變更、或者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一般規(guī)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規(guī)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fā)[1990]20號)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yè)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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