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賠償的方式: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注意免稅誤區
1.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屬于應稅合同。《國家稅務局關于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地字[1989]第77號)規定,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應照章貼花。
2.財產類的涉外保險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險合同(分保賬單)屬于應稅合同,并且其規定范圍內的免稅合同免稅期已滿,1994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對外貿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02號)對1989年~1990年的外貿合同(是指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和對外簽訂的進出口技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此后,《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4號)對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進出口貨物運輸險、遠洋船舶險、出口信用險的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1991年,《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1]6號)明確對上述兩文原規定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在1991年~1993年,繼續免征印花稅。
從上述政策演變歷程可以看出,印花稅開征以來,涉外財產再保險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稅,其他期間征收印花稅;與國內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始終征收印花稅。
此外,納稅人還應該注意,國內保險公司作為分入方同國外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繳納印花稅。依據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不征稅保險合同根據被保險對象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傷殘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可具體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物質財產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并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的經濟補償制度,可具體分為物質損失保險(狹義上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應稅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保險等合同。因為印花稅實行的是列舉法,未列舉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例如,人身意外險合同、普通壽險合同、萬能壽險合同、投資分紅險合同、養老年金險合同、長期(短期)健康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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