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養老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享受待遇人員死亡后冒領養老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享受待遇人員死亡后冒領養老金的,應當主動退回所冒領的養老金,若不主動退回或數額較大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和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直系親屬應當在本月內主動向所在村、社區或市社保中心報備,已死亡、失蹤、判刑但仍繼續領取養老金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的工齡認定:
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精神,《關于做好2015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號),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的要求,部分省市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人員的連續工齡計算問題做出了如下規定:
四川
《四川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中部分新錄用(聘)用人員工齡認定問題的函》(川人函〔2005〕94號):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原單位為其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與被錄(聘)用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重慶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部分新錄(聘)用人員連續工齡認定問題的通知》(渝人社辦〔2011〕68號): 一、原在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錄(聘)用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后,其繳費年限與錄(聘)用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寧夏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錄用高校畢業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社發〔2013〕40號):一、在區內外已就業和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委托人事代理的高校畢業生,考錄到我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以其畢業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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