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誰來承擔
《民法典》對公司轉讓債務由誰承擔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轉讓是進行合并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轉讓后債權債務的賬務處理方法
對于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業而言,這類業務并不常發生。對其性質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會計處理也會有所差異。常見的有以下五種處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約定的收款期限,原債權人急于取得貨幣資金,公司是為了幫其解決資金問題,理解為原債權人貼現收款權利,類似于應收票據貼現。所支付金額與未來收款金額的差額為貼現利息。
2、如果已經超過約定的收款期限,債務人暫時無力償付,公司是為了幫債務人解決不能償付到期債務問題,約定延期收款,則相當于未來收款權利的折現。企業按實際利率法確認應收的利息費用,計入損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為了從該項業務中營利,這種情況下,預計該筆應收賬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風險,換句話說所涉及150萬元預計不能全額收回。企業可以考慮以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入賬,將其公允價值與所支付對價100萬元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的公允價值是應收債權的最佳估計收款額的現值(比如130萬元)。
4、如果更多考慮謹慎性原則,企業也可以按所支付100萬元確認應收債權,并作備查記錄,實際收到金額大于100萬元以及所發生收款費用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還有,似可按150萬元登記應收賬款,同時將50萬元差額記為資產減值準備,后續處理同前。
5、將該項業務視為一項融資業務,以最佳估計收款額的現值作為公允價值確認應收債權,將其公允價值與實際付款額(100萬元)之間的差額記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分期確認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實際收款額超過最佳估計收款額的部分,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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