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204條是什么?1、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6、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20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事訴訟法一審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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