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1.具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
所謂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應該是訂立合同時所依賴的事實或基礎情形,因時間的推移,不以訂立合同各方當事人意志為轉移所發生的,足以影響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當事人不公平履行結果的客觀實際。
2.具有情勢變更發生的時間性。
即情勢變更具有時間上的約束,發生在合同訂立后,并直接針對或影響合同履行的期間。
三、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
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是:
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
1.變更合同: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通過變更合同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
2.終止合同:又稱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通過變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終止合同關系,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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