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當事人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
2、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以實現。
4、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
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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