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員王寶強昨天凌晨在微博發表聲明,宣布與妻子馬蓉離婚。依照名人離婚慣有的“出血”模式,王寶強恐將為此次婚變付出大價錢。
根據媒體梳理,王寶強名下公司及電影投資均發生于其婚后時期,依照《婚姻法》內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律師指出,即便馬蓉沒有持股,但仍舊有權力平分王寶強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從影多年來,王寶強完成了藝人到商人的過渡,有報道稱其“身家過億”。然而卻在“婚變”的影響下,財產面臨被拆分的風險。
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又不算呢?小編綜合整理了一些資料,給各位看官普及一下。
房產——婚后父母出資也未必是共同財產!
房產基本是財產分配的大頭。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當然是歸屬于個人的。但一般情況下,現在很多年輕人買房,是由父母出資一起幫忙買的,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呢?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條例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根據條例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承租權、轉租權——算是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住房公積金——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保險——根據保險的種類,情況不同!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財產。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財產,股權靠商量!
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獎牌、獎金——獎金可是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一方在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個人的榮譽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知識產權與收益——婚后變現才算共同財產!
判定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知識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有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適當補償,照顧。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彩禮、禮金——送出去就收不回來了!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債務——欠的債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債務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需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簡而言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要承擔很重的舉證責任,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從司法實踐來看,這兩種情形都是極難證明的,法律的此種推定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將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認定為了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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