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離婚在網絡上紅紅火火的,似乎真的可以找人代辦離婚手續,其實代理離婚會涉及到很多的問題和風險,例如個人的隱私問題。我國的《婚姻法》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有二種途徑,一是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二是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這兩種方式離婚,才是安全保障的。
代理離婚
代理離婚,在法律上,代理人代理的是當事人的意識和財產權,不能代理其人格權。在傳統觀念里,離婚是不可外揚的“家丑”。婚姻雙方如果不是矛盾尖銳到一定程度,絕不會選擇分道揚鑣。一些已經反目的婚姻當事人,為避免雙方見面覺得尷尬和不便,想尋找代言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于是,網絡上代理離婚的廣告帖開始熱起來,引得眾人爭先點擊。那么離婚有真正的“代理”直通車嗎?代理離婚能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嗎?律師提醒離婚手續必須當事人親自辦理,非特殊情況訴訟不能“全代理”,代辦離婚存在隱患。
離婚處置
離婚處置的是人身權和財產權。財產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離婚”或“不離婚”是人身權的一部分,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的,需要大使館和領事館見證;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可以代為行使其離婚訴訟中的人身權;確實由于病癱、傷殘、出差在外不能回來等情況,但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認可。即使司法機關準許全權代理,也存在著當事人人身權受到侵害的隱患。因為,代理人也許無法百分之百地準確表達當事人“愿意離婚”或者“不愿意離婚”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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