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不允許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包括男方不得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男方不得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提出離婚;男方不得在女方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一方被脅迫離婚等。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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