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
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后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布解除雙方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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