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父母子女間扶養關系如何認定
我國 《婚姻法》第26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結婚;二是由于生父母離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結婚形成的。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繼子女。
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系亦屬于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二、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的撫養關系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婚姻法》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系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的真實含義。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對于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在實踐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為撫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撫養關系,只是若撫養時間不長,比如只有1、2年,認定撫養關系時就必須特別慎重,需要考慮具體案情和權利義務的對等等因素。另外,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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