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
1、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三個月內仍未履行的退房可行。業主可以發出書面催告與開發商約定合同最終履行期限,催告達到3個月以上,業主可以行使解除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購房人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
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并予以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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