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應當是由用人單位來繳納的。單位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需要為勞動者參保繳費,其中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不需要繳納。繳納的數額則是勞動者的工資總額與社保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費率的乘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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