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出現工傷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出現工傷事故找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解決。發生工傷,首先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后進行工傷的傷殘認定。認定后,就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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