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事故分析報告怎么寫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442—86
(國家標準局1986年5月31日發布1987年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是對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的依據。
調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1、名詞、術語
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2、事故調查程序
死亡、重傷事故,應按如下要求進行調查。輕傷事故的調查,可參照執行。
2.1現場處理
2.1.1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1.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2.1.3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2.2物證搜集
2.2.1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2.2.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2.2.4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2.3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2.3.1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a.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d.出事當天,受害者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2.3.2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a.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b.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驗與分析;c.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d.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e.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g.其它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2.4證人材料搜集要盡快被調查者搜集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
2.5現場攝影
2.5.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2.5.3事故現場全貌。
2.5.4利用攝影或錄相,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2.6事故圖報告中的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3、事故分析
3.1事故分析步驟
3.1.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3.1.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錄A。a.受傷部位b.受傷性質c.起因物d.致害物e.傷害方式f.不安全狀態g.不安全行為
3.1.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則。
3.1.5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3.2事故原因分析
3.2.1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
3.2.1.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錄A—A6不安全狀態。3.2.1.2人的不安全行為: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錄A—A7不安全行為。
3.2.2屬于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3.2.2.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3.2.2.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2.2.3勞動組織不合理;
3.2.2.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2.2.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2.2.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3.2.2.7其它。
3.2.3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3.3事故責任分析
3.3.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3.2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3.3.3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事故結案歸檔材料在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4.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4.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4.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4.5物證、人證材料;
4.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4.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診斷書;
4.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4.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4.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4.12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附錄A
事故分析的技術方法(補充件)
A.1事故樹分析法(FaultTreeAnalysis略語為FTA)又稱事故邏輯分析,對事故進行分析和預測的一種方法。事故樹分析法是對既定的生產系統或作業中可能出現的事故條件及可能導致的災害后果,按工藝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關系繪成的程序方框圖,即表示導致事故的各種因素之間的邏輯關系。用以分析系統的安全問題或系統運行的功能問題,并為判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間的關系,提供的一種表達形式。
A.2事件樹分析(EventTreeAnalysis略語為ETA事件樹分析是一種歸納邏輯圖。是決策樹(DecisionTree)在安全分析中的應用。它從事件的起始狀態出發,按一定的順序,逐步分析系統構成要素的狀態(成功或失敗)。并將要素的狀態與系統的狀態聯系起來,進行比較,以查明系統的最后輸出狀態,從而展示事故的原因和發生條件。
二、工傷事故的分類
我國在工傷事故統計中,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等。
三、工傷事故的認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工傷事故分析報告是對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的依據。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工傷事故分析報告怎么寫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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