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一項帶薪休假制度,又被我們稱為“公休日和公共假日”。這項制度關乎我們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權益,也有不少企業想在這一方面鉆空子、榨取勞動節約開支,因而許多人都十分關注相關規定。小編輯將在本文中為大家講述勞動法公休假國家規定,供大家參考。
一、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如何進行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單位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有些人是加班狂人,有些企業有濃厚的加班氛圍,編輯想說,唯有懂得勞逸結合,才能使企業單位生產經營更為效率,才能使得勞動者更專注、更忠誠于開展工作,否則反而是得不償失的。因此,老老實實遵照勞動法公休假國家規定,妥當安排員工休假,才是正途。勞動者一旦有發現企業單位侵害了自己公休假的權益,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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