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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