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薪年休假國家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關于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條例》第3條規定,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條例》第5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而根據
《條例》第7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這些規定說明,主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應積極制定并公示年度職工休假計劃,并督促職工休假。對于職工未主動申請的,也不能視為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通過書面形式正式向單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視為自行放棄。
三、什么是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對帶薪年休假更加明確的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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