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于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于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也是針對提供離職的相關規定,但按照第38條的規定離職時比較特殊的,是因為公司沒有支付報酬或者沒有繳社保或者是通過暴力的這種形式,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等已經侵犯到基本合法權益的行為,當時馬上就離職了,公司也要正常的結算工資,而且其中有很多的做法都是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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