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后的工資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典型案例】
楊某應聘某制造企業操作工,該企業提供給楊某的待遇是“包吃、包住,每月400元,其余概不負責”。楊某認為該工資低于杭州市的最低工資,要求該企業提升工資。該企業負責人告訴楊某,在杭州吃、住每月最低也還需要300元左右;兩者相加肯定超過杭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據案說法】
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企業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及參加社會活動等視同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中不包括: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國家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從2004年10月1日起,杭州市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20元。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的企業以包吃包住為由,企圖把為楊某提供的伙食、住房這種非貨幣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里的做法是違法的。
【相關鏈接】
鏈接一:工資支付的基本規定
a) 工資支付內容: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
b) 工資支付標準: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但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周工資、日工資和小時工資;
c) 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支付;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或勞動者受權的代領人。勞動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領取工資時應當簽名蓋章。企業支付工資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的工資清單。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的賬戶;
d) 工資支付時間:工資至少每月支付1次。實行月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或約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企業與勞動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e) 其他事項:企業支付工資應當制發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發放單位、發放時間、發放對象、工作天數、加班加點時間、應發和減發的項目、金額等事項,并依法保存。
鏈接二:常見情況的工資計算
a)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b) 勞動者享受法定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產假、哺乳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c)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扣減事假以外的工資;
d)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e)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勞動期間,且在規定醫療期限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和依法制定的企業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支付病傷假工資。企業支付的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f) 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以外的勞動者均按下列方式計算:1、企業依法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正常勞動工資標準的150%支付;2、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正常勞動工資標準的200%支付;3、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按照正常勞動工資標準的300%支付;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定額任務后,由企業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根據前述3項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和300%支付其工資;
g) 企業在破產清償中應當按法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會的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鏈接三:工資的扣除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其工資)勞動者的工資。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a)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b)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c)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d)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約定從工資中扣減的;
e)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f) 其他依法可以扣減的情形。
鏈接四:幾種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
a) 學徒工、熟練工、在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b)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企業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不支付工資;
c) 勞動者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d) 部隊復員、退伍到企業的人員,其工資待遇由企業與其協商確定;
e) 企業的工傷人員、退役到企業的體育運動員,其工資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f) 賣淫嫖娼人員被收容教育期間,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間,其原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應停止執行,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如收容期滿回企業后,繼續從事原工作的,企業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若調整工作的,工資福利待遇由企業重新確定;
g) 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
h) 勞動者在外派期間從本單位和外派單位領取的工資、獎金,都屬于從本單位發放的工資收入。勞動者每月所得的工資總收入不低于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即為用人單位已依法支付工資;
i) 原企業職工經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后,因證據不足,有關部門決定不予起訴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鏈接五: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應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應承擔責任的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規定:
a) 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附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b)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的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鏈接六:實踐中,勞動者對工資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a) 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包括日工資標準、周工資標準)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b) 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算是否正確;
c) 用人單位支付的計件工資標準或產量工資標準,按規定換算后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d) 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支付了各類休假期間的工資、加班工資及相關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e) 用人單位在計算工資時,對工資表中各項內容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f)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項目和數額是否合法及計算是否正確;
g)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形式、時間等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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