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解除的三種情形具體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的“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或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這里的“不能從事原工作”,應當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認定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適用該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6條,“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也就是說,勞動定額標準應合法、合理。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應參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或者企業職位、崗位工作描述的內容,且這些內容需要事先告知勞動者。如果勞動合同對工作內容沒有明確的,或者職位、崗位描述不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對此用人單位負有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職業技能;也可以調換其到能夠勝任的崗位上,以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性。
三是再次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經對勞動者培訓或調崗后,用人單位再次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條件:
1.雙方自愿
2.平等協商
3.不得損害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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