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號)和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安徽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勞社字[2004]68號)文件下發后,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地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但是,從去冬今春以來,我省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出現反彈,并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造成一部分集訪事件,引起省領導高度重視。3月27日,王金山省長批示“如何變年終集中解決為常年常查,應當成為我們努力的方向”。田唯謙副省長批示省建設廳“要積極配合勞動廳做好相關工作,并不斷探索從制度上建立、完善長效機制”。
為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鞏固全省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所取得的成果,規范建筑業企業使用農民工和工資發放行為,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特制定《安徽省防止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現經省法制辦6月25日前置審查同意,予以印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安徽省防止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號)和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安徽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勞社字[2004]68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使用農民工和工資發放行為,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建筑業企業對本企業所屬建筑工地規范使用農民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負總責。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對監督勞務分包企業規范使用農民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負責。建筑工地使用農民工和工資發放行為納入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登記管理內容;經舉報投訴查實的,應當記錄其不良信用行為。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交通、水利、通信等專業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設立或確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本企業的農民工相關事務管理,建立完善的農民工勞動管理制度,規范本企業使用農民工和發放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建立農民工使用臺帳,保存農民工工資發放原始資料等。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建筑工地規范使用農民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實施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建筑工地規范總分包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第二章 使用農民工管理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當按照《勞動法》、《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使用規范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書》(范本,安徽省勞動保障廳、安徽省建設廳監制),同時明確被招用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業的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建筑業企業的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隊(班、組,下同)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建筑業企業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權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下簡稱用工方)與施工作業隊簽訂內部分部、項勞務合同只能作為企業一種內部經濟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勞動合同,應當先與其所涉人員分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方可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協議。
關聯法規:
第六條 用工方使用臨時工(即建筑工地俗稱點工,含計時工,下同)時,應當簽發點工派工通知單,并由點工簽收,各執一份,內容應包含工作內容、數量、計酬標準。當點工完成派給的工作任務后,用工方應即時支付勞動報酬。
第七條 臨時工應妥善保存用工方下達的點工派工通知單,作為結算依據。未收到點工派工通知單的農民工,應及時要求用工方補辦手續,并辦理完成工作量確認手續,以便結算、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月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不得采取施工作業隊(班、組)長代領代發的方式支付農民工工資。凡因代領代發,發生農民工本人未領到工資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承擔未支付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檔案。
第九條 推行建筑業企業使用銀行工資卡發放農民工工資制度,建筑業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同時辦理農民工銀行工資卡,或收錄農民工自己持有的銀行卡號,并按月通過開戶銀行直接將應發農民工工資轉入農民工工資卡。
第十條 倡導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在向建筑勞務企業分包工程時,在相同條件下,優先分包給規范使用農民工以及通過銀行工資卡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勞務企業。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建筑業企業應當先到工程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手續;開工時,工程項目部應當在建筑工地生活區醒目位置,張貼懸掛本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本企業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并納入項目部項目經理職責內容。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安徽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實行勞務分包的,還應當監督建筑勞務分包企業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一旦發現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應當責令限期公示,否則不予結算勞務分包余款。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農民工用工和工資支付檢查活動時,應當書面記錄檢查結果和發現的問題,以及糾正處理情況,建立完善企業內部信用業績考核檔案。[page]
第十四條 鼓勵建筑業企業內部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工程規模、用工人數、工程款額以及項目經理信用狀況,按項目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第四章 勞務分包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建筑業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建筑業企業將勞務分包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以簽訂類似“內部勞務協議”替代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經查實,堅決糾正,并在省、市兩級相關網站或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負責檢查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派駐建筑工地的農民工是否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應持證上崗的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并納入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內容。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應持證而未持證上崗的人員,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的項目部應當拒絕其進入施工現場,并責令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改正。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造成不良影響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監督檢查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并納入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一旦發現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的,應當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在撥付勞務分包款同時,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不采取勞務分包形式,而采用直接用工、自行組織施工的,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各項目部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對項目部是否履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監督勞務分包企業行為的規定負責,并納入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管理內容。建筑業企業對本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是否履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并納入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內容。
第五章 舉報投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地農民工應當加強學習,依法正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建筑業企業或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一)建筑業企業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簽字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二)建筑業企業未按時發放工資的;
(三)經建筑業企業聘用,未接受崗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即被派駐建筑工地上崗的;
(四)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張貼懸掛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電話牌的;
(五)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時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的。
第二十二條 當建筑工地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遵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投訴,不得采取過激行為,或妨礙、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多個農民工進行投訴時,應當委派代表進行投訴。建筑工地農民工投訴時,可先向所屬的建筑業企業投訴受理部門進行投訴。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接訪農民工投訴負總責。建筑業企業農民工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受理農民工投訴,并建立農民工投訴受理臺帳,委派專人接訪農民工投訴。接訪人員要耐心傾聽農民工投訴原由,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工投訴事項。對于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農民工投訴事項,應當耐心解釋,曉知以理,做好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禁止以粗暴、簡單的方式接訪農民工投訴。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地農民工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內容進行投訴的,應當出示本人與建筑業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點工派工通知單,或者其他類似證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勞動工作量等書面資料。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補臺,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作。要完善健全建設領域農民工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制度,暢通農民工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化解矛盾。節假日期間,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聯合投訴舉報受理窗口,加快處理速度,消除集訪事件隱患。要加大力度,開展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和建筑業企業應當完善農民工問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落實應急資金,建立節假日和非工作時間值班制度,負責農民工投訴受理和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建筑業企業負責人,以及存在農民工問題的項目部項目經理應當保證24小時聯系暢通,確保農民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運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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