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必須支付嗎
1、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不必須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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