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構成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存在違法行為;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4.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的有效時間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哪些情形不會構成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會構成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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