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如何處理大家在熟悉不過了,被越來越多的人所熟知,那你知道行政訴訟,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如何處理嗎?快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訴訟,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如何處理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且未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機關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準許后再次開庭審理時行政機關負責人仍未能出庭應訴,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應訴的;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者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拒絕解釋或者說明,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
二、行政訴訟證據有什么特點
1、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主要審查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依據;
二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
相應地,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對象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兩個方面。
2、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3、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4、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依據《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負責應該出庭應訴但沒有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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