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后一般會在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情況特殊,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分別延長一個月、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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