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中主要規則有:
1.對外代表權
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的關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伙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3.表決辦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伙企業法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4.異議的處置
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5.委托的撤銷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決定撤銷該委托。
6.重要事項的特別規定
這就是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即: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
一、合伙人共同執行: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法人、其他組織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伙事務。
二、委托執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
a.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b.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c.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分別執行:
1.異議權:
a.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b.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三、普通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是什么
一般是按照合伙協議中的規定,合伙協議沒有具體規定的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有些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
《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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