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曾某與于某共同經營一家日化店,結婚5年來小店一直經營得有聲有色。在05年曾某的朋友以其經營的貿易公司的名義向曾某的日化店借款10萬元,后來曾某又陸續從此貿易公司進貨價值3萬。因為資金問題3萬元貨款一直沒有及時給付。07年,曾某與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中確認此前10萬元的債權歸于某,曾某的朋友對此債權也無異議。離婚后于某找到貿易公司要求歸還10萬元欠款,而貿易公司卻提起此前曾某的3萬元進貨款未付主張抵銷。
分析:1,對于10萬元的債務,本是曾某與于某夫妻的共同債務,二人離婚時于某依法分得該債權。故于某有權要求貿易公司歸還,如若貿易公司拒絕歸還,當承擔逾期付款賠償責任。
2,至于3萬元貨款,屬于再次發生購銷關系產生的債務,與本債權沒有關系。故最后判決貿易公司歸還10萬元債務。
要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對外債權,在夫妻離婚后分割給一方,非債權轉讓,而是連帶債權向單獨債權轉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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