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于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當然還要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則可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滿足自己的債權,因此可以行使表決權.反之,則無權表決。
2,如果行使了優先受償的權利后,債權還沒得到完全的滿足,比如欠100萬,拍賣了抵押物后,還剩余20萬元沒有得到清償,剩余的部分還是一般的債權,不屬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滿足自己的債權。因此也有表決權。
那哪些又是有優先受償的人
民法中規定的有優先受償權的人主要指的是:
抵押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以及優先權人(海商法)。這些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等權利滿足債權,無需破產財產分配,故無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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