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收債的方法有哪些:
(一)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二)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三)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
(四)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收債需具備哪些條件: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一般說來諸如借條、合同中的交易條款、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
2、要有債務人的明確的資料。
(1)現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債權人無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債務;
(2)有的公民經常遷移戶口,時間長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對于債權人來說平時應該注意留意債務人的動向,以免債務人惡意逃債時一無所知。
3、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1)很多債務人往往借口沒錢還債,而事實上有不少債務人都是隱匿了財產。
(2)一般來說,要想獲得一個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我們可以采取其他迂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了解到對方的經營情況的好壞。
(3)了解其公司員工的收入狀況以此來間接證明其財務狀況的好壞,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詢其企業檔案;對于欠債的公民可以通過了解其單位的職工收入狀況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狀況,也可通過接受繼承和贈與的情況來間接了解其還債的能力。
(4)還可以委托律師或者法院來調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證據。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1)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就債務問題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不還債時起算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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