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合同債務轉讓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債務轉讓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狹義的債務轉讓又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在廣義的債務轉讓中,原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債務受讓人)得以承受債務,并得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在形式上與第三人履行相同,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一方面,廣義的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成為債務人,即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所履行合同的行為是依據合同所應履行的義務。債權人也得以直接請求該第三人履行合同。在該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履行情形下,原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并不發生變化,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并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其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基于法律規定或約定而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債權人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第三人并不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面、正確、適當地清償了合同債務,合同債務即消滅;如第三人僅為部分履行,債權人又已受領的,合同債權則發生部分消滅的后果;對未消滅的部分債權,合同債務人仍應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債務轉讓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不發生轉讓,債務人不因此退出其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第三人也不因此承擔債務。但債務是否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總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如在法定代理人為代為履行第三人時,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債務便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
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a.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不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效。
b.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
c.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不能援用抵銷權。
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慶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不經債權人同意,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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