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條例
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
五名學者分別是,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他們認為,國務院2001年6月6日頒布、200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保護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存在抵觸,導致城市發展與私有財產權保護兩者間關系的扭曲。
條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依照《立法法》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可向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建議書列舉了《拆遷條例》與現行法律存在三方面沖突,姜明安解釋,“當然不限于這三方面的沖突,我們只挑選最主要的三方面”。
姜明安還表示,《拆遷條例》還有很多法理上的問題,譬如違反正當的法律程序,“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他舉例說,依據《拆遷條例》拆遷范圍由行政機關確定,可以由政府去拆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這明顯地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
拆遷引發群體性事件
姜明安解釋說,最近一段時間,由于城市拆遷引發了大量的社會矛盾、沖突和群體性事件。
在解釋為何要建議對《條例》提出審查時姜明安還表示,雖然絕大部分城市拆遷是“為了城市發展”,但如果不能解決城市拆遷所涉及的城市發展的公共需求與公民財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很可能會事與愿違”。
建議書列舉了《拆遷條例》與現行法律存在三方面沖突。
沖突1
依據憲法和法律,補償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征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沖突2
征收、補償主體應是國家,征收補償法律關系應是行政法律關系,但《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系界定成民事法律關系。
沖突3
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征收,而《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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