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人需具備哪些條件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在我國,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與資金持有的關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與資金持有的關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承擔機制。國際上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人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找法網提醒,中國大部分私募基金也采用這種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達10%至30%,因此發生虧損時,反而是基金管理人損失最為嚴重。
3.基金管理人對于資金持有對象的主動選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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