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認定的相關內容
法官裁判案件無非是做兩項工作,一是認定案件事實,二是適用法律。一個案件中,原告所說的是真的,還是被告所說的是真的呢?這就需要對事實作出認定。認定事實誰說了算?當然是法官!但法官不能憑空認定,要根據程序法規定的證明手段,通過證明手段和方法來查明案件事實的真相。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實都需要證明手段來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將案件事實分類的話,可以分為不需要審查就可直接采納的事實和必須審查認定的事實。其中不需要審查就可直接認定的事實又可分為不爭執的事實和自認事實;必須審查認定的事實又可分為靠法官的知識經驗足以認定的事實和必須通過證明手段才能認定的事實。不爭執的事實、自認事實和靠法官的知識經驗足以認定的事實就是不需要通過證明手段就可以認定的案件事實。不爭執的事實。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就是不爭執的事實。任何一個案件都有不爭執的事實,這些事實對雙方主張的權益并沒有利害沖突,它們與有利害沖突的案件事實相連接,完完整整地構成全案的案情事實。所以本人稱這些事實為案件基礎事實,當然不一定準確,名稱上有待商榷,但有人將這類事實劃歸到自認事實中,我就不贊同這種觀點。自認事實。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某個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給予認可,這一事實就是自認事實。但是涉及身份關系的事實,不能通過自認形式來認定。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7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條就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這里邊要注意的是,認可的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才是自認事實,對沒有利益不沖突的事實的認可,不是自認事實,而是不爭執的事實。因此,本人贊同將這兩類事實區別開來。靠法官的知識經驗就足以認定的事實。這個定義嚴格地講,并不準確。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8條,應當稱為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
二、買到三無產品怎么投訴
(一)到當地工商部門詢問工作人員,并填寫投訴材料
(二)根據要求將被投訴產品交予工商部門,并索要工商部門出具的收據
(三)耐心等待工作人員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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