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精神病隱瞞結婚是無效婚姻嗎
隱瞞精神病結婚不屬于無效婚姻,但是可以申請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
得了醫學上認為的哪些疾病是不可以結婚的
不可以結婚的的疾病: 、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
結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怎么處理
對于結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第一條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第三條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對于結婚后發現自己的配偶在結婚前就有精神病的情形,在婚后的一年內,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學校婚姻關系的請求的。若是配偶是在結婚后才患的精神病,沒有患病的一方如果想要離婚,通常是需要在變更配偶的監護人后,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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