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督促程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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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
(二)審理。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為迅速解決債務爭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三)異議的提出。人民法院發布支付令前僅審查了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接觸被申請人,沒有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答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這時,申請人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就該事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按普通程序審理。
(四)執行。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沒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
督促程序的特點是什么
(一)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債務人給付標的限于金錢和有價證券,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二)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爭議,它是依債權人申請而開始,請求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命令,不需經過法庭審理,而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三)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的程序。
三、
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有關規定,督促程序是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這一規定,說明了督促程序適用的案件種類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案件;債務人給付標的限于金錢和有價證券。金錢是指貨幣,即以票面標明的金額表現其價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種類物。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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