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財產保險的主要條款: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范圍、價值、坐落地點。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風險范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故有發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該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生或故意使之發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財產的價值為依據,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價額。如果投保方以保險財產的全部價額投保,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險價額中的一部分投保,則保險方賠償時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這是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代價和必要條件,必須在合同中訂明。保險費是保險方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交納保險費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某一具體合同本身。保險費的多少是根據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合同應明確規定保險的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才由保險方承但責任。計算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年、月計算;另一種是以某項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險以一個行程為保險的有效期。
賠償辦法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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