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性合同,它主要是以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為目的訂立的合同。保險財產或者與財產有關的利益都有確定的價值,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由保險人評定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支付保險賠償金,給予補償。訂立財產保險合同后,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取得了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到經濟補償的權利;保險人則是根據收取的保險費,對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是屬于保險合同糾紛的一種,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怎么簽訂財產保險合同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推動保險事業的發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除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我國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的主體必須是中國**保險公司及其下屬各級保險公司。其它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以保險方的名義簽訂財產保險合同。
(2)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與之有利害關系的財產。不得虛構、假設,否則合同無效。
(3)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應采到書面形式,并應做到條款齊備、文字含義清楚、表語準確、程序合法,防止發生無效、違法合同,或釀成糾紛。
(4)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應使用規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應報經省、直轄市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可自行制訂,到指定印刷廠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財產保險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作為保險合同,也叫保險條款,應該特別注意審查的內容有三點。第一點是“告知條款”。重點審查的第二點是“保險責任”。 重點審查的第三點內容是:“免責條款” 。第四點需要審查的內容稱為:“理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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