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和聯系
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聯系: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申請婚姻無效有時間限制嗎
認定無效婚姻沒有規定的時間限制。即婚姻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適用于一般的請求權。而婚姻無效屬于法律強制規范,無論何時發現,均應當對其作出無效的裁判。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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