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
1.協商一致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法定事由原則。即當事人單方依法變更合同的原則,指一方當事人因為出現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去公平等情況,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對一方當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變更權,請求法院或者總裁機構裁判變更合同。
二、合同變更成立的條件
合同變更的條件有:
1.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4.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
三、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
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合同變更僅限于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涉及主體的變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還可能是合同主體的變化。例如,債權人解除舊債務人的債務而由新債務人代替,可發生合同的更新
2.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非根本性變化,變更前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 一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系仍然繼續存在并有效;合同更新是合同內容的根本性變化,在新舊合同的內容之間,可能并無直接的內在聯系,這種變化直接導致原合同 關系的消滅,新合同關系的產生。
3.合同變更主要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實現,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而合同更新則是當事人雙方協 商一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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