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叫無權代理人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無權代理有廣狹二義。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1)狹義無權代理;(2)越權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3)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托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二、
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代理人指的是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代理人在實踐中,還可分為委托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
三、
民事案件中無權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無權代理人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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