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簽訂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義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合同可以撤銷的,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受損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反真實意義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與對方訂立合同的;
2、當事人是基于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
3、是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
4、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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