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法律關系嗎?
不當得利不是法律關系,是法律事實。對于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區分得利人主觀心態。善意得利人需要返還現存利益,惡意得利人則需要返還所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
1.沒有法律或者約定的根據;
2.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3.另一方遭受財產損失;
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與損失人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和侵占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性質不同。不當得利承擔民事責任;侵占罪承擔刑事責任。
3.利益取得方式不同。不得當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而侵占罪是屬于不法侵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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