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問:
“我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現在要離婚,房子怎么分?”
婚前你自己全款買了房子,婚后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對于這個房子來說,相當于你將房子的一部分贈與了對方,因此這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那么,現在要離婚了,既然是共同財產,是否是要1:1的等分呢?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要看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要根據房產證上具體標注的份額來分割。共同共有則是不分份額的享有一個所有權。
換句話說,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房產證上寫多少,就分多少,比如房產證上寫你占50%,對方占50%,那么就是各分一半。如果房產證上寫你占80%,對方占20%,那么就房子就按照二八分。
如果是共同共有,而你們雙方私下協商不成,訴到法院之后,房屋也不一定一比一等分。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住房、子女撫養、有無過錯、雙方出資等情況。除非不存在這些問題,那么才可能一比一等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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